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要求,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制定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
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制定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
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