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不得违背市场主体真实意愿延长付款期限。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市场主体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应付款方提出确权请求的,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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