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