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