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