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条 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监管部门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按照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