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一条 本市推行综合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分别在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在街乡层面整合执法力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