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事务;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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