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七条 本市健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制度,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有关政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市推进在特定行业、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等制度,鼓励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市场主体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查证属实的,有关政府部门加大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并对其实行严格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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