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八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