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二)违法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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