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补贴、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