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办理。
政府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和标识,实行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周末服务、错时或者延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事、多点办事、快速办事、随时办事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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