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
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