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同步开展环境、水、交通等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市场主体的建设项目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