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七条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和专业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并通过补贴、托管、奖励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支持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保费补贴。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发明专利的费用给予资助,具体办法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
支持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保费补贴。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发明专利的费用给予资助,具体办法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