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
第二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符合国家划型标准...
第三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营造公开透明、公平惠及的政务环境,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
第四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从事高精尖、文化创意、国际交...
第五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统筹...
第六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服...
第七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经营者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收益。
中小企业...
第八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基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守信激励...
第九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协会或者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
第十一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一条 本市逐步完善市、区、乡镇创业服务体系。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创业...
第十二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工业性试验、中间试验等创业活动。市科学技术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编制科技研发...
第十三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三条 本市将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纳入全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市、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
第十四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四条 经认定或者备案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文化产业园等,依据国...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市、区财政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小企业科目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补助、贷款...
第十六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本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通过合作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
第十七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中小企业融资供给,创新普惠金融产品,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和比例。
第十八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提...
第十九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收益权、收费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
第二十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规模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本市政府性国有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应...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保险产品;完善政府、银...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加强金融数据专区建设,支持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和确权融资中心建设运行。
市...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票据融资、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市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直接...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的常态化对接交流机制和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发挥银企对接系统和小型微型...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七条 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培育、推广融通发展特色载体。鼓励大企业为中小企业开放空间载体和场景应用,引导中...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八条 本市采取下列措施,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
(一)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建立和完善贸易救济工作协调机制,对产业安全、贸易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
第三十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商务、知识产权、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促进品牌...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一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工艺、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大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四条 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产品研制、技术开发、设计、咨询、检测等服务。
中小企业...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五条 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有关行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制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应对技...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按...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七条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和专业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八条 开放医疗、政务、交通、教育、城市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支持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开展应用示范。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九条 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在公...
第四十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四十条 中小企业、创业者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的,市科学技术部门通过科...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四十一条 本市树立对中小企业及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创新发展中出现...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二条 本市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依托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建立包含政务数据、金融...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集政府有关部门服务资源,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中小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工作居住证或者人才引进...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五条 本市建立政府资助引导、社会智力支持和企业自主需求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大型企业等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救济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造成中小企业损...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八条 鼓励法律服务主体为中小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等各类法律服...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情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123...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一条 市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财政等部门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定期通报有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