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七条 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培育、推广融通发展特色载体。鼓励大企业为中小企业开放空间载体和场景应用,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造,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