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八条 本市采取下列措施,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
(一)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平等待遇;
(二)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但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三)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四)评审中按照有关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根据不同行业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五)支持首台首套新产品新技术。
(一)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平等待遇;
(二)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但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三)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四)评审中按照有关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根据不同行业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五)支持首台首套新产品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