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商务、知识产权、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促进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提升,对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市知识产权、商务等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申报老字号等给予指导和帮助。
市知识产权、商务等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申报老字号等给予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