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集政府有关部门服务资源,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服务资源在平台汇集。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市场监管、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政务服务信息的解读、推送与咨询,并增强解读、推送与咨询服务的综合化、精准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投融资、空间场地、信息化、科技服务、展览展示、渠道推广等需求对接;
(三)法律咨询、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人力资源招聘等商事服务;
(四)管理能力提升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培训服务;
(五)促进中小企业在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
中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获得知识产权、检测试制、信息化、管理咨询、人才与培训、市场开拓、投融资等服务的,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中小企业服务券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有关部门出台中小企业政务服务政策,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条件、地点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市场监管、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政务服务信息的解读、推送与咨询,并增强解读、推送与咨询服务的综合化、精准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投融资、空间场地、信息化、科技服务、展览展示、渠道推广等需求对接;
(三)法律咨询、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人力资源招聘等商事服务;
(四)管理能力提升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培训服务;
(五)促进中小企业在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
中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获得知识产权、检测试制、信息化、管理咨询、人才与培训、市场开拓、投融资等服务的,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中小企业服务券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有关部门出台中小企业政务服务政策,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条件、地点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