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中小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工作居住证或者人才引进。支持引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医疗卫生、金融、体育等各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确保中小企业引进人才占合理比例。
前款规定的工作居住证或者引进人才的条件、待遇、程序等,由人才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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