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大型企业等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等方式反馈违约拖欠信息,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赔偿因拖欠造成的损失。
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快速受理、调解机制。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等方式反馈违约拖欠信息,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赔偿因拖欠造成的损失。
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快速受理、调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