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救济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造成中小企业损失影响生存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税费减免、研发补助、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或者政府采购等措施并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