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情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情况等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