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票据融资、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
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型微型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业投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出资设立或者增资创业投资基金。
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型微型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业投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出资设立或者增资创业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