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加强金融数据专区建设,支持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和确权融资中心建设运行。
市金融管理部门组织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和确权融资中心,开展首贷、无还本续贷、应收账款融资、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提供信息查验、受理、涉企政务数据支持等服务,提高中小企业首贷获得率,提高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比例。开展首贷和无还本续贷业务给予担保优惠费率,通过首贷服务中心获得首次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财政贴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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