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规模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本市政府性国有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坚持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业务为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业务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推广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对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对降低担保、再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提高首贷担保比重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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