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市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提供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对于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和断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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