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收益权、收费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支持金融机构基于供应链核心部门、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本市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推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应付款方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支持金融机构基于供应链核心部门、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本市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推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应付款方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