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生态环境、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民政、园区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生态环境、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民政、园区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