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三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三条 本市将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纳入全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市、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的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预留发展空间。
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配套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以及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产业用房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配套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以及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产业用房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