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协会或者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根据章程承担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宣传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助政府公平、有效地实施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不得以政府名义或者以政府委托事项等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根据章程承担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宣传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助政府公平、有效地实施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不得以政府名义或者以政府委托事项等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