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保护守法经营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违法行为,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干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干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