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进行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制定游园须知;
(四)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五)依法管理、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七)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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