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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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
第三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应当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公园,发展公园事业。
第四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
第六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市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对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九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
第十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十条 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
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
第十一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
第十二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新建公园应当尽可能选择历史、文化等遗址、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
第十三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市公益性公园应当以政府组织建设为主导。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益性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
第十四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运用,并按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事业发展规划。
新建公园应当对公园地点、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
第十七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十七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批...
第十八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十八条 公园建设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
第十九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十九条 建造公园应当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基本任务。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公园的绿化用...
第二十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条 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布置,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设在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花坛、草坪、喷水池、假山、雕塑、亭榭、回廊等设施,应...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工程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公园内新设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论证。其中必须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
设...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本市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历史名园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历史名园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原有风貌和格局为原则。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
第三十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条 对已经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录的历史名园,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要求制定有效措施,严格保护。
对无法以人力再造...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对历史名园的利用必须在坚持原有风貌、风格、布局和反映历史文化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和谐进行。
恢...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历史名园内文物建筑的维护、修缮等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历史名园保护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保障。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进行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根据需要可...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公园的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及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儿童、学生...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新、整洁、美观;
(二)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在公园内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他杂物;禁止搭建棚舍;禁止擅自摆摊设点;禁止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园的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牌示内容中的文字应当中外文对照。损坏、丢失的,应当及...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园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且佩带标志,遵守服务规范。
在公园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导游资格。
第四十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条 公园可以为婴幼儿、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儿童车、轮椅车等游览代步工具。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
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举办活动期间,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六条 游人游览公园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在公园内禁止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九条 对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放已经划定的避难场所。公园内避灾的居民应当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园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功能...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园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名园保护区内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原有风...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做好清扫保洁的...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公园内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5...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实...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游人在公园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负责管理、监督、保护公园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