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十八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十八条 公园建设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当由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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