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十七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十七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