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对历史名园的利用必须在坚持原有风貌、风格、布局和反映历史文化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和谐进行。恢复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