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历史名园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原有风貌和格局为原则。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名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必须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具体的控制标准由市园林、规划、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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