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原有风貌和格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