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做好清扫保洁的;
(二)搭建棚舍、擅自摆摊设点的;
(三)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的;
(四)牌示污损、丢失不及时更换或者补设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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