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名园保护区内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对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并可以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损毁、改建、拆除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名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不符合建设控制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治、改建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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