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园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功能,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公园用地的,责令立即腾退,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侵占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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