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市公益性公园应当以政府组织建设为主导。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益性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