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已经占用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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