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十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十条 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
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
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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