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九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