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