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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